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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6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 Superfine tungsten carbide powder 2011-06-16发布 2012-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6725—2011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国家钨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冲浒、吴其山、林高安、邹建平、晏平、高观金、吴高潮、黄家明、谢屹峰 GB/T 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细碳化钨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 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硬质合金等粉末冶金产品用的超细碳化钨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324(所有部分)钨化学分析方法 GB/T5124.1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总碳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5124.2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不溶(游离)碳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 19587 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YS/T559 钨的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3.2化学成分 超细碳化钨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质量分数/% 主成分 杂质含量,不大于 WC含量 Al Ca Fe K Mg Mo Na s Si 0.0010 余量 0.0010 0.001 0 0.0080 0.001 0 0.001 0 0.004 0 0.0008 0.001 0 注:WC含量按100%减去表中所列杂质总含量计算 3.3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 超细碳化钨粉的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应符合表2规定。 1 GB/T 26725—2011 表 2 牌号 平均粒度/nm 比表面/(m²/g) 氧含量/% 总碳/% 游离碳/% 化合碳/% FWCN30 0> >7.60 ≤0.70 6.25±0.05 ≤0.20 ≥6.07 FWCN60 50~80 4.77~7.60 ≤0.60 6.25±0.05 ≤0.20 ≥6.07 FWCN90 80~100 3.80~4.77 090> 6.20±0.05 ≤0.15 ≥6.07 FWCN150 >100~200 1.90~3.80 ≤0.40 6.18±0.05 ≤0.10 ≥6.07 平均粒度是按GB/T19587的规定通过比表面计算所得。 3.4外观质量 超细碳化钨粉的外观呈深灰色,颜色应均匀一致,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3.5其他 当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试验方法 4.1超细碳化钨粉的化学成分按GB/T4324和YS/T559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 商确定。 4.2超细碳化钨粉的平均粒度和比表面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总碳、游离碳按GB/T5124.1、 GB/T5124.2的规定进行。化合碳按总碳减去游离碳之差计算。氧含量按GB/T4324的规定进行。 4.3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 1. 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及合同(或订货单)不 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 双方共同在需方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超细碳化钨粉组成,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及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数量 每批产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 2 GB/T 26725—2011 表 3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3.2 4. 1 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3. 3 4. 2 离碳、化合碳、氧含量 外观质量 3. 4 4. 3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 验,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产品的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 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存和产品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批号、净重,并附有“防潮”、“向上”等字样或 标志。 6.2包装 外包装用铁桶,内包装用双层聚乙烯塑料袋,先抽真空再充氮气或氩气保护,严密封口。或采用供 需双方确定的方法包装。每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运输和贮存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产品潮湿,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倒置及剧烈碰撞。产品应该 贮存于干燥、通风、无酸碱气氛的仓库内;仓库应通风、阴凉。产品不得与易燃易爆产品混贮。存放期不 超过6个月。 6.4产品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供方名称、地址、邮编; a)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批号; c) d) 净重;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检验员号; 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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