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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20. 10 H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483—2009 铝土矿石 Bauxite 2009-10-30发布 2010-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4483—2009 前言 本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DZ/T0202一2002《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中铝土矿一般工业 号前分别加注C、D、H字样以示区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来源于YS/T78一1994,但新增加了五个 牌号:CLK6-62、CLK3.5-55、DLK6-5、DLK4-45和HLK4-45。本标准未纳入其中的LK3-53和DLK8-50两 个牌号。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S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韶宁、吴光跃、张杰、杨腾举、曾萍、李林海、杨开国、王昭文、刘海石 GB/T24483—2009 铝 吕土矿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土矿石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贮存、订货单(或合同)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供生产氧化铝、刚玉型研磨材料和高铝水泥等用的由含水氧化铝、氧化铁与氧化硅等 组成的铝土矿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9散装矾土取样、制样方法 YS/T575(所有部分)铝土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铝土矿石按矿床、矿石类型分成沉积型一水硬铝石、堆积型一水硬铝石及红土型三水铝石三大类 型,每种类型按化学成分划分牌号。 3.2化学成分 3. 2. 1 铝土矿石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w(FeO:)/w(SiO2) 矿床(矿石) (铝硅比) 牌号 Al,O3 Fe2O3 S CaO+MgO TiO, 水分 类型 CLK12-70 12 0.30 1. 5 70 5 CLK8-65 8 65 8 0.50 1. 5 沉积型 CLK6-62 6 62 9 0.50 1. 5 7 (一水硬铝石) CLK5-60 5 60 10 0.50 1. 5 CLK3.5-55 3. 5 55 0. 8 DLK15-60 15 60 20 0.10 1. 5 堆积型 DLK11-55 11 55 25 0.10 1. 5 8 1. 5 (一水硬铝石) DLK6-50 6 50 28 0.10 DLK4-45 4 45 28 0.10 1.5 HLK7-50 7 50 18 2 红土型 HLK4-45 4 45 18 2 (三水铝石) HLK3-40 3 40 25 3 GB/T24483—2009 3.2.2用作高铝水泥的铝土矿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e(Fe20)≤2.5%,w(Ti0,)≤3.5%,w(R,0)(一价金属氧化物)≤1.0%,w(Mg0)≤1.0%。 3.2.3用作研磨材料的铝土矿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w(Al,O:) ≥70%、w(Fe2O,)≤5%、w(TiO, )≤4. 5%、w(Ca0+Mg0)≤1. 0%, w(Fe20,) / w(Si0,)≥12. 3.3粒度 SZG 铝土矿石最大标称粒度不大于150mm。 3.4外观质量 铝土矿石中不得混人杂物。 3.5其他要求 需方对铝土矿石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试验方法 4.1铝土矿石的化学成分按YS/T575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其他方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按 YS/T575的规定进行。 4.2铝土矿石的粒度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注明。 4.3铝土矿石中混人的杂物以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铝土矿石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 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 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需方仲裁取样,由 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铝土矿石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铝土矿石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铝土矿石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的检验。需方需要检测粒度时,需在订货单(或合同)中 注明。 5.4取样 5.4.1铝土矿石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和制样按GB/T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 5.4.2粒度和外观质量的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但可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 5.5.2粒度和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标志、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批产品应插牌标志,标明: a)产品名称、商标; b)批号; c)净重; 2 GB/T24483—2009 d)牌号; 本标准编号; f)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6. 2 运输 每车厢(货仓)应装运同一牌号的产品,不得混装 6.3 贮存 产品堆放场地要干净,防止混人杂物。 6. 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P 净重和车(船)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发货日期。 g)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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