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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40.01 CCS F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464—2022 代替GB/T31464—2015 电网运行准则 The grid operation code 2022-12-30发布 2023-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1464—2022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 基本名称 3.2 并(联)网部分 3.3 运行与控制 3.4 安全 3.5 市场 3.6 其他 电网运行对规划、设计与建设的要求 10 4.1 一次部分 10 4.2二次部分 12 5并网、联网与接人条件 18 5.1 并网程序 18 5.2 应满足的电网技术特性和运行特性 19 5.3 通用并(联)网技术条件 20 5.4 分类并(联)网条款 23 6电网运行 33 6.1 总则 33 6.2 资料及信息交换要求 33 6.3 负荷预测 6.4 设备检修 35 6.5 发用电平衡 37 6.6 辅助服务 6.7 频率及电压控制 39 6.8 电力负荷控制 40 6.9 电网操作 41 6.10 系统稳定及安全对策 41 6.11 水电运行 42 6.12 风能、太阳能发电运行 44 6.13 分布式电源运行 45 1 GB/T31464—2022 6.14 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 45 6.15 直流输电系统运行 45 6.16 继电保护运行 46 6.17 电力通信运行 47 6.18 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 47 6.19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 48 6.20 紧急情况下的电网调度运行 49 6.21 事故报告与事故信息通报 50 6.22设备性能测试 52 附录A(规范性) 资料及信息交换 53 附录B(规范性) 并网程序中的时间顺序 61 附录C(规范性) 设备编号和命名程序 62 附录D(规范性) 并(联)网调试试验项目 63 附录E(规范性) 系统计算所需基本数据 67 附录F(规范性) 短路电流计算所需资料 70 附录G(规范性) 电磁暂态计算所需资料 71 附录H(规范性) 电能质量所需资料 72 附录I(规范性) 电压稳定及中长期过程仿真计算所需资料 73 参考文献 74 GB/T 3146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1464—2015《电网运行准则》。与GB/T31464—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辅助服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两条完全独立的通信通道”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并网” “联网”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一删除了“计划停运”“非计划停运”等术语和定义(见2015年版的3.3.9和3.3.11); 增加了新能源规划应与电网规划同步开展的相关要求见4.1.1.3f)」; 一增加了新能源规划要考虑惯量和动态无功电源储备的要求[见4.1.2.1b)]; 一增加了电力系统规划中交、直流相互适应,协调发展的要求见4.1.2.1h)」; 增加了电源规划中对装机类型、规模、布局的要求[见4.1.2.1i)]; 一增加了电力系统应统筹建设足够的调节能力的相关要求[见4.1.2.1j)];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规划中关于电网承载能力、就地消纳以及分布式电源功率控制、预测和电 压、频率支撑能力的要求[见4.1.2.1k)]; 增加了直流输电应与送受端系统相适应,直流短路比、多馈直流短路比达到合理水平等要求 (见4.1.2.6); 增加了对新能源场站一次调频、快速调压、调峰能力、惯量/短路容量支撑能力以及电压/频率 耐受能力的要求(见4.1.2.7); 一增加了对新能源场站设计过程中关于多场站短路比、宽频振荡、快速频率响应、耐频耐压、网络 安全、电能质量评估等内容要求(见4.1.2.8); 一增加了通过柔性直流输电系统并网的大型新能源场站的设计要求(见4.1.2.9); 一增加了在电力系统设计以及大型输变电工程、大型电源接入系统、直流输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工作中,应开展电力系统稳定计算的要求(见4.1.2.11); 一增加了对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领域的设计要求(见4.2.1和4.2.2); 一增加了继电保护的设计内容(见4.2.7.1); 一增加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的设计内容和设计原则(见4.2.10); 一增加了拟并网方的运行、检修规程要求(见5.3.1); 一增加了拟并网方的合规性认证要求(见5.3.2); 一增加了同步发电机组、新能源场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 统、网络安全装置、电力通信系统的调试试验要求(见5.3.3); -增加了各类电源并网试运行要求(见5.3.4); 一增加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方面的并网技术要求(见5.3.8); 修改了发电机组一般性能要求,包括PSS、一次调频、进相能力、AGC、AVC等涉网设备的性能 要求(见5.4.2.3.1,2015年版的5.4.2.3.1); II GB/T31464—2022 修改了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技术条件,增加了新能源场站一次调频、快速调压、调峰能力和惯 量、电压/频率耐受能力、场站建模、电能质量评估/实测、短路比分析和振荡风险评估以及接入 一增加了储能电站的并网技术条件要求(见5.4.3.2);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的并网技术条件要求(见5.4.3.3); 修改了直流输电系统的并网技术条件,增加开展振荡风险评估、交直流保护协调配合研究等要 求,提出直流输电的容量应与送受端系统的容量匹配,直流短路比(含多馈入直流短路比)达到 合理水平,相联系统必要时应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相联交流系统应尽量避免断面失电风 增加了新能源柔直并网系统技术条件(见5.4.4.4); 修改了主网直供用户并网技术条件,增加了主网直供用户应落实事故限负荷、稳定控制集中切 负荷、低频减负荷和低压减负荷等措施要求;提出了主网直供用户负荷的谐波、冲击等特性对 所接入电力系统电能质量和安全稳定的影响不应超过该系统的承受能力,且应具备一定的故 障扰动耐受能力、负荷调节能力及谐波抑制能力;明确了将可中断负荷、提供频率响应的负 荷,优先列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负荷侧技术措施(见5.4.5.3,2015年版的5.4.5.3); 增加了电网运行阶段资料及信息交换要求(见6.2); 修改了检修计划制定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检修计划制定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见6.4.2.3, 2015年版的6.3.2.3); 增加了获得准人的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辅助服务应满足的要求(见6.6.2.7); 修改了控制电网频率的手段,增加了调用储能、直流附加控制(直流调制和直流紧急控制)等手 段(见6.7.2.4,2015年版的6.6.2.5); 修改了频率异常的处置原则,当系统频率高于正常频率范围的上限时,电网调度机构可采取的 措施中增加了调用储能设备储能、增加送出直流或降低受入直流输送功率等;当系统频率低于 正常频率范围的下限时,电网调度机构可采取的措施中增加了调用储能设备发电、降低送出直 流或增加受人直流输送功率等(见6.7.2.6,2015年版的6.6.2.7); 修改了电网无功电压调整的手段,增加了调整直流输送功率或降压运行、柔性直流采用无功补 偿方式运行等调整手段(见6.7.3.3,2015年版的6.6.3.3); 修改了负荷控制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的原则,实施需求响 作。实施负荷控制后,相关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见6.8.2,2015年版的6.7.2); 修改了负荷控制手段。增加了安全自动装置切除负荷、通过电力市场激励引导用户主动调节 用电负荷等负荷控制手段(见6.8.3,2015年版的6.7.3); 修改了负荷控制程序。增加了开展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实施可中断负荷管理、安全自动装置 切除负荷等负荷控制程序(见6.8.4,2015年版的6.7.4); 增加了调度指令的下达方式及要求,明确了调度指令可通过调度电话或网络化下令系统2种 途径下达,并针对2种途径分别提出了调度指令下达要求(见6.9.6); 修改了水电发电计划的制定与调整的原则,增加了水电发电计划制定时应统筹考虑的因素,完 善了水电发电计划调整时应考虑的问题(见6.11.2,2015年版的6.10.2); 6.11.4,2015年版的6.10.4);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的运行要求(见6.13); 增加了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运行要求(见6.14);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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