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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3.060 J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8893—2020 工业车辆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Industrial trucks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2020-12-01实施 2020-06-02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8893—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林德(中国)叉车有 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 公司、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欣、唐超、尚洪、李飞、赵春晖、毕胜、陆时明、许超、李明辉、吴占稳、马超、 谢锟、傅敏、曾龙修、陈黎升、刘开登、杨荣、王胜乾、路振坡、马彪、周志龙。 1 GB/T38893—2020 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构成、内容、要求、检验方法和 检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三向堆垛式叉车, 其他类型的工业车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104.1工业车辆术语和分类第1部分:工业车辆类型 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3 术语和定义 GB/T6104.1和GB/T108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对工业车辆工作过程进行监控,能够对运行参数和状态进行记录并管理的系统 3.2 信息源informationsource 为满足工业车辆安全要求而采集的运行参数和状态。 3.3 信息采集单元 information collection unit 用于信息源采集的装置。 3.4 信息处理单元 information processing unit 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计算和处理的装置。 3.5 控制输出单元 output control unit 向工业车辆执行机构输出控制信号的装置。 3.6 信息存储单元 information storage unit 存储图形、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的装置。 3.7 信息显示单元 information display unit 以图形、图像、文字、声光等方式输出信息的装置。 1 GB/T38893—2020 3.8 信息输出接口单元 informationoutputinterfaceunit 向上级或下级单元输出信息的装置。 3.9 远程传输单元 remote information transfer unit 与远程服务器通信的装置。 3.10 监控系统综合误差 comprehensive system error 监控系统测量值和设定值的最大相对误差 3.11 远程监控中心 remote monitoring center 由远程服务器接收远程传输单元传输来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监控管理的装置。 3.12 工作时间 working time 工业车辆通电期间,每个工作状态所对应的具体时间,即为记录一个工作状态时的时钟时间(年/ 月/日/时/分/秒)。 3.13 盲区 blind area 工业车辆操作者位于正常操作位置,其视线被车体或货物遮挡而影响正常操作的不能直接观察到 的区域。 注:盲区可分为前盲区、后盲区。 4监控系统的构成 4.1监控系统应由硬件和软件组成,其功能单元应包括:信息采集单元、信息处理单元、控制输出单元、 信息存储单元、信息显示单元、信息输出接口单元等 注:本监控系统是工业车辆电气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非独立产品 4.2监控系统结构模式应如图1所示 信息源 起外高度 运行巡度 例车状态 作权限 视 频 量 信息采集单元 信息处理单元 远程传输单元 远程监控中心 1 挖俐输山单元 信息存储单元 信息显示单元 信息输出接口单元 图1 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结构模式 2 GB/T38893—2020 5 监控内容 5.1 监控系统的信息采集单元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监控系统信息采集单元 平衡重式叉车 序 前移式 侧面式叉车 插腿式 托盘堆 三向堆垛 信息采集单元 号 叉车 叉车 垛车 电动 内燃 电动 内燃 式叉车 宜配置 宜配置 起重量传感器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应配置 起升高度传感器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2 (低位车 宜配置) 门架倾斜角度传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感器 应配置 宜配置 应配置 宜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步驾式 (电控发动 (步驾式 (电控发动 (步驾式 (步驾式 运行速度传感器 应配置 应配置 4 宜配置) 宜配置) 机应配置) 宜配置) 机应配置) 宜配置) 人员感应传感器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车轮转向角度传 应配置 宜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6 应配置 感器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步驾式 (步驾式 人员警示装置 (步驾式 应配置 应配置 (步驾式 (步驾式 7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宜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停车制动状态传感器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宜配置 应配置 宜配置 操作者站/坐姿传 (步驾式 (电液换向 (步驾式 应配置 (电液换向 宜配置 宜配置 应配置 9 感器 宜配置) 应配置) 宜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不适用 应配置 应配置 宜配置 10 倒车状态传感器 宜配置 应配置 操作权限信息采集器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应配置 11 应配置 视频装置 12 额定起重量8000kg及以上或起升高度大于6.5m时应配置,其他宜配置 包括警示灯、示廓灯或其他声光报警装置 5.2 监控系统中的监控内容应符合表2、表3和表4的要求。 表 2 工业车辆监控参数 平衡重式叉车 序 前移式 侧面式叉车 插腿式 托盘堆 三向堆垛 监控参数 叉车 叉车 垛车 电动 内燃 电动 内燃 式叉车 起重量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起升高度 (低位车 2 宜监控) 3 GB/T38893—2020 表2(续) 平衡重式叉车 前移式 侧面式叉车 插腿式 托盘堆 序 三向堆垛 监控参数 号 叉车 叉车 垛车 电动 内燃 内燃 电动 式叉车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门架倾斜角度 不适用 不适用 3 不适用 应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电控发动 (步驾式 运行速度 (步驾式 (步驾式 应监控 (电控发动 (步驾式 应监控 宜监控) 机应监控) 宜监控) 机应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人员感应距离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车轮转向角度 应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6 表 3 工业车辆监控状态 平衡重式叉车 序 前移式 侧面式叉车 插腿式 托盘堆 三向堆垛 监控状态 号 叉车 叉车 垛车 电动 内燃 电动 内燃 式叉车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步驾式 应监控 (步驾式 1 作业区域警示 (步驾式 (步驾式 应监控 (步驾式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2停车制动状态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步驾式 (电液换向 (步驾式 宜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操作者站/坐姿状态 (电液换向 应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倒车状态 应监控 应监控 不适用 应监控 应监控 宜监控 宜监控 应监控 操作权限信息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应监控 表 4 工业车辆视频监视区 平衡重式叉车 前移式 侧面式叉车 插腿式 托盘堆 三向堆垛 视频监视区 叉车 叉车 垛车 电动 内燃 内燃 电动 式叉车 前盲区 额定起重量8000kg及以上时应采集,其他宜采集。起升高度大于6.5m时应采集前盲区, 盲区 后盲区 其他宜采集。人上行式三向堆垛式叉车不适用。 6 监控系统的要求 6.1 总则 监控系统应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安全监控管理功能。 6.2 2使用环境条件 监控系统应满足工业车辆的实际使用环境条件要求。 4 GB/T38893—2020 6.3综合误差 在工业车辆实际使用工况下,监控系统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6.4通信协议要求 6.4.1系统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4.2与安全监控参数和状态有关的通信协议应是对外开放的 6.5记录和控制功能 6.5.1 监控系统应按表1的要求配置信息采集单元。 6.5.2监控系统应具有记录和可追溯的功能。 6.5.3监控系统在开机时应具有自检功能 6.5.4监控系统在自身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6.5.5工业车辆在运行时监控系统应具有警示和提醒功能 6.5.6 当监控系统检测到操作者离开操作位置且工业车辆处于非停车制动状态时,监控系统应发出 报警。 6.5.7 当工业车辆安装有对应监控装置时,工业车辆应具有如下控制功能,并发出警示信息: 当监控系统检测到工业车辆的实际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系统应报警; b) 对于电动工业车辆,监控系统应根据检测到的起升高度,对工业车辆运行速度做对应速度 限制; c) 对于电动工业车辆,当监控系统检测到工业车辆转弯时,应能实现自动降速; d) 当监控系统检测到操作者离开操作位置时,工业车辆的行走动作和作业动作应被锁止,机械换 挡内燃工业车辆除外; e) 当监控系统感应到人员与工业车辆的距离小于所设定的安全作业距离时,工业车辆应发出警 报,并能实现自动降速。 6.5.8当有远程监控要求时,应增加远程传输单元。 6.6 信号接口要求 信号的常用接口形式如下: a) 开关量信号接口; b)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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