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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00 A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000.9—2013 代替GB20583—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Part 9:Self-reactive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30000.9—2013 前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一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一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一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一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一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一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一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一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83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自反应物质》。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与GB20583—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 GB30000.9—2013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 物",英文名称为“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一Part 9:一Self-reactive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并增加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 度》(第四修订版)”为引用文件; 一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一 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表 3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 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 合成第6章;原表2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标签的例子”。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谱尼测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兵、范宾、梁缙、朱涛、宋薇、杨挺、关世太、项超力、曹梦然、高淑霞、 温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83—2006。 II GB30000.9—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二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 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30000.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 GB30000.1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 GB30000.1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 GB30000.1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 GB/T21613危险品自加速分解温度试验方法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 self-reactivesubstances ormixtures 即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液态或固态物质或者混合物。本定义不包 括根据GHS分类为爆炸物、有机过氧化物或氧化性物质和混合物 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如果在实验室试验中其组分容易起爆、迅速爆燃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显示 剧烈效应,应视为具有爆炸性质。 4分类标准 4.1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分类标准 4.2.1应将任何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划入本类,除非: 根据GB30000.2分类为爆炸物; 1 GB30000.9—2013 b) 根据GB30000.14或GB30000.15分类为氧化性液体或氧化性固体,但氧化性物质中的混合 物如含有5%或更多的可燃有机物质应按照4.2.2中界定的程序划为自反应物质; 根据GB30000.16分类为有机过氧化物; (P 分解热小于300J/g;或 e) 50kg包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SADT)大于75℃。 注1:符合划为氧化性物质标准的氧化性物质混合物如含有5%或更多的可燃有机物质并且不符合上文a)、c)、d) 或e)所述的情况,应进行自反应物质分类程序;这种混合物如显示B型至F型自反应物质特性(见4.2.2)应 划为自反应物质。 b): 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如在包装件中不会起爆或迅速爆燃,但在该包装 件中可能发生热爆炸,将定为B型自反应物质; c) 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如在包装件中不可能起爆或迅速爆燃或发生热爆 炸,将定为C型自反应物质; d) 任何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在实验室试验中: 1)部分地起爆,不迅速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不呈现任何剧烈效应; 2)根本不起爆,缓慢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不呈现任何剧烈效应;或 3)根本不起爆和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呈现中等效应; 将定为D型自反应物质; e) 任何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在实验室试验中,根本不起爆也根本不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 呈现微弱效应或无效应,将定为E型自反应物质; f) 任何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在实验室试验中,根本不在空化状态下起爆也根本不爆燃,在封闭 条件下加热时只呈现微弱效应或无效应,而且爆炸力弱或无爆炸力,将定为F型自反应物质; g) 任何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在实验室试验中,既绝不在空化状态下起爆也绝不爆燃,在封闭条 件下加热时显示无效应,而且无任何爆炸力,将定为G型自反应物质,但该物质或混合物应是 热稳定的(50kg包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为60℃~75℃),对于液体混合物,所用脱敏稀释 剂的沸点大于或等于150℃。如果混合物不是热稳定的,或者所用脱敏稀释剂的沸点低于 150℃,则该混合物应定为F型自反应物质 注2:G型无对应的危险公示要素,但应考虑属于其他危险类别的性质。 注3:A型到G型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系统, 4.2.3温度控制标准 自反应物质需要进行温度控制,如果其自加速分解温度小于或等于55℃。确定自加速分解温度的 试验方法以及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的推算见GB/T21613。所选择的试验的进行方式应能体现对包装 件的尺寸和材料的代表性。 5判定逻辑和指导 判定逻辑和指导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和指导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 辑前和使用时研究第4章。 6标签 6.1概述 2 GB30000.9—2013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 录B。 6.1.2有关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 6.1.3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 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6.2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 《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象形图、图形符号颜色、数字和最小尺寸见附录B。 6.3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A型、B 号词“警告”;对于G型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不使用信号词。 6.4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 还包括其危险程度。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危险说明参见附录D。 6.5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 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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