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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20.99 H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455—2013 灯用稀土磷酸盐绿色荧光粉 Rare earth phosphate green phosphors for fluorescent lamps 2013-12-31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455—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厦门通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艳辉、柯惠吟、郑俊伟、王黎燕、戴茜玲、申义、杨幼梅、林惠真、陈友三、魏岚 I GB/T30455—2013 灯用稀土磷酸盐绿色荧光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灯用稀土磷酸盐绿色荧光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 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经高温反应制得的,以稀土Ce3+、Tb3+离子为激活剂的磷酸盐,在253.7nm紫外线 激发下发出绿色荧光的荧光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073荧光粉牌号 GB/T 5838 荧光粉名词术语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634(所有部分)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试验方法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20170.1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GB/T23595.5 白光LED灯用稀土黄色荧光粉试验方法第5部分:pH值的测定 GB/T23595.6 白光LED灯用稀土黄色荧光粉试验方法第6部分:电导率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GB/T583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准荧光粉 standardphosphors 按指定牌号及一定要求制得的、并经过性能标定的、用于产品性能相对测量用的荧光粉。 注:本标准采用相对应的灯用稀土磷酸盐绿色荧光粉国家标准样品为标准荧光粉 3.2 热稳定性 thermostability 器件制造工艺中,荧光粉对热处理的稳定性。 注:本标准中包含相对亮度的热稳定性△Bh,以及色品坐标的热稳定性Arh、Ayh。 3.3 热猝灭性(温度猝灭)temperaturequenching 由温度升高引起的发光性能变弱/化,当温度恢复时,发光性能随之恢复的现象。 注:本标准中包含相对亮度的热猝灭性(△B.),以及色品坐标的热猝灭性(At。、Ay。)。 4要求 4.1按照GB/T17803、GB/T4073的规定,灯用稀土磷酸盐绿色荧光粉的数字牌号及字符牌号见 1 GB/T30455—2013 表1;产品的相对亮度、色品坐标的偏差值、发射主峰、热稳定性、密度、中心粒径的偏差值、比表面积的 偏差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色品坐标的中心值(am,ym)、中心粒径的中心值(D[V,50])、比表面积的中 心值(S.)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热灭性、pH值、电导率为参考值,具体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外观质量:产品为白色粉末,应洁净,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表 1 灯用稀土磷酸盐绿色荧光粉 绿色荧光粉 数字牌号 200202A 字符牌号 G25-1 相对亮度/% ≥99.0 H m±0.0030 色品坐标 ym±0.0030 3 光 发射主峰/nm 545±3 学 △B./% ≤5.0 性 热稳定性 Ati ≤0.0030 能 (600℃.0.5h) Ayh ≤0.003 0 △B,1/% ≤15.0 热猝灭性 I Ar。 l ≤0.003 0 (200 ℃,20 min) I Aya l ≤0.003 0 密度/(g/cm²) 5,2±0.2 物 中心粒径(D[V,50])/μm D[V.50]±0.5 理 比表面积(S)/(cm/g) Sw±300 性 pH值 7.0±1.0 能 电导率/(μS/cm) ≤15 注:参考化学组成为LaPO+:Ce,Tb。 5 试验方法 5.1 相对亮度、色品坐标、发射主峰、热稳定性、热猝灭性、密度、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4634的规 定进行。 5.2 中心粒径的测定按GB/T20170.1的规定进行 5.3 pH值的测定按GB/T23595.5的规定进行。 5.4 电导率的测定按GB/T23595.6的规定进行。 5.5 数值修改规则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5.6 其摊开面积不小于200cm,在日光下用目视法观察。 2 GB/T30455—2013 6检验规则 6.1检验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6.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光谱性能、相对亮度、色品坐标,中心粒径、密度及外观的检验。若用户需要其他性 能指标的检测结果,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6.4取样和制样 仲裁取样按表2的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取出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 需数量。 表 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6.5 检验结果判定 重复试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购存及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包装 7.1.1 产品外包装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 d)净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防晒”标志或字样。 7.1.2 产品应防潮包装,分装于双层塑料袋中,每袋净重分别为5kg、10kg、25kg。袋置于钙塑箱(或 纸箱、木箱或铁桶、塑料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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