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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614.876:543.5 F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37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Regulations of monitoring for environmental nuclear radiations 1990-06-09发布 1990-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 12379-90 Regulations of monitoring for environmental nuclear radiations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引用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3术语 3.1源项单位 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 GB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 3.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3核设施 从铀针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 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 3.4同位素应用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 3.5环境本底调查 源项单位在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 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 3.6常规环境监测 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圃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 定期测量。 3.7监督性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 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 3.8质量保证 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 3.9质量控制 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3.10代表性样品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06-09批准 1990-12-01实施 1 GB 12379-90 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 3.11准确度 表示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 3.12精密度 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离程度的量。 4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 4.1-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核设施必须设立独 4.1.1源项单位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活度、总量、排放方式 以及潜在危险而定。 4.1.2源项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运 行期间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时的应急监测;评价正常运行及事故排放时的环境污染水平;调查污染变化 趋势,追踪测量异常排放时放射性核素的转移途径,并按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 部门报告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要随时报告)。 4.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设立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 4.2.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所辖地区当前及预计发展的伴有核 辐射实践的规模而定。 4.2.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各源项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 测;对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实施调查、评价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在核污染事故时快速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污染现状,并负责审查和核实本地区各源项单位上报 的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 5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1在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之前,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2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要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5. 2. 1 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首先要考虑实施监测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评价核设施对放射性物质包容和排出流控制的有效性; 测定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或照射量率的变化; b. 评价公众受到的实际照射及潜在剂量,或估计可能的剂量上限值; d. 发现未知的照射途径和为确定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的传输模型提供依据; 出现事故排放时,保持能快速估计环境污染状态的能力; e. 鉴别由其他来源引起的污染 f. 对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实施调查; g. 证明是否满足限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规定和要求。 h. 5. 2. 2 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还要考虑下列客观因素: 源项单位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排放量,排放核素的相对毒性和潜在危险; a. 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概率以及环境后果; b. 排出流监测现状,对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要求程度; c. d. 受照射群体的人数及其分布; 源项单位周围土地利用和物产情况; e. :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代价和效果; f. 实用环境核辐射监测仪器的可获得性; g. 2 GB12379--90 h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因素。 5.3对于核设施,其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和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 测大纲。 5.3.1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 5.3.1.1.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应体现下述目的:鉴别出核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 和关键居民组;确定环境本底水平的变化;以及对运行时准备采用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查和模拟训 练, 5.3.1.2核设施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辐射水平 及其变化;核设施附近的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资料;主要生物(水生、陆生)种群与分布;土地利用情 况;人口分布、饮食及生活习惯等。 5.3.1.3核设施运行前放射性水平调查至少要取得运行前连续两年的调查资料,要了解一年内放射性 本底的变化情况以及年度间的可能变化范围。 5.3.1.4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地理范围决定于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对于大型核设施供评价用的环 境参数一般要调查到80km。 .5.3.2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大纲 5.3.2.1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制定要依据监测对象的特点以及运行前本底调查所 取得的资料而定, 5.3.2.2核设施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应考虑运行前本底调查所确定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关 键居民组。测量或取样点至少必须有一部分与运行前本底调查时的测量或取样位置相同。 5.3.2.3对于存在事故排放危险的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必须包括应急监测内容。 5.3.2.4对于准备退役的核设施,必须制定退役期间以及退役后长期管理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 纲。 5.4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利用活动,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内容可相应简化。 以作为比较基础的环境放射性本底数据。 5.4.2对于5.4条中所指明的实践,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其环境核辐射监测主要应针对放射性排出流 的排放口或排放途径进行。 5.5随着情况(源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环境核辐射监测经验的积累,监测大纲要及时调整。一般在积累 足够监测资料后,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当从简。 6就地测量 .6.1就地测量准备 6.1.1就地核辐射测量之前必须先要制定详细的测量计划。作计划时,下列因素应予以考虑: 测量对象的性质,包括要测量核素的种类,预期活度范围,物理化学性质等; b. 环境条件(地形、水文、气象等)的可能影响; 测量仪器的适应性,包括量程范围,能量响应特性和最小可探测限值等; d. 设备及测量仪器在现场可能出现的故障及补救办法; 测量人员的技术素质; e. f.测量的重要性以及资金的保障情况; 6.1.2就地测量之前必须准备好仪器和设备。 6.1.2.1对于常规性的就地测量,每次出发前均要清点仪器和设备,检查仪器工作状态。 6.1.2.2作为应急响应的就地测量,事先必须准备好应急监测箱,应急监测箱内的仪表必须保持随时 可以工作状态。 3 GB12379—90 6.1.3从事就地核辐射监测的人员事先必须经过培训,使之熟悉监测仪器的性能,在现场可以进行简 单维修,并应具备判断监测数据是否合理的能力。 6.2就地测量实施 6.2.1就地核辐射监测必须选在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通常测量点应选择在平坦开阔的地方。 6.2.2在测量现场核对仪器的工作状态,确保仪器工作正常后方可读取数据。 6.2.3当辐射场自身不稳定,应增加现场测量时间,以求测出辐射场的可能变化范围。 6.2.4在现场进行放射性污染测量时,一定要防止测量仪器受到污染。 6.3就地测量数据应在现场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数据是否有异常,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4就地测量的一切原始数据必须仔细记录,对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环境参数应一并记录。所有需要 记录的事项,事先均应编印在原始数据记录表中, 7样品采集 7.1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 7.1.1环境样品采集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好的采样程序进行。 7.1.2采集环境样品时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除了特殊目的之外,采集环境样品时应避开下列因素 的影响: 天然放射性物质可能浓集的场合! 建筑物的影响; c. 降水冲刷和搅动的影响; d. 产生大量尘土的情况; 河流的回水区; e. f. 靠近岸边的水; g. 不定型的植物群落。 数以及采样日期和经手人等。 7.1.4采样频度要合理。频度的确定决定于污染源的稳定性,待分析核素的半衰期以及特定的监测目 的等。 7.1.5采样范围的大小决定于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和可能的影响区域。 7.1.5.1对于核设施,采样范围应与其环境影响报告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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