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1.039.58 F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92889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 暂时贮存规定 Regulations for interim storage of low-and intermediate-level radioactive solid wastes 1989-12-21发布 1990-07-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 GB 11928-89 暂时贮存规定 Regulations for interim storage of low-and intermediate-level radioactive solid waste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任何实践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贮存 (以下简称“废物暂时贮存”)。 本规定不适用于尾矿渣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3术语 3.1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指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在最终处置前的中间贮存设施包括废物暂存室,暂存库和暂存场。 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 指GB9133中放射性废物分类系统表中第I、II等级的固体废物。 4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目标和基本原则 4.1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目标是依靠屏障隔离和严格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以不可接受的量释放到环境 中,保证公众及职业人员受到的照射不超过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并保持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 平。 4.2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实践,皆应建立相应的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4.3废物暂时贮存服务于废物最终处置。 4.4废物暂时贮存贯彻分类收集、定型包装、安全运输,集中暂存、建立档案、监测管理、限期转运处置 等基本原则。 4.5暂时贮存的废物必须在包装和贮存方式上保证其在规定的暂存期内可完整回取。 4.6在确保安全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废物暂时贮存和最终处置的经济性。 4.7废物暂时处存期为五年。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1批准 1990-07-01实施 GB 11928—89 5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营运单位、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5.1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营运单位、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应共同合作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量,搞 好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 5.2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营运单位对废物贮存的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 5.2.1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含其授权的代表机构,下同)领发的营 运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a. 废物收贮入库年报表; b.废物转运出库年报表; c. 人员受照剂量年度汇总表; d.事故报告; e.年度运行总结。 5.2.3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营运单位有权拒绝主管部门有害于安全的指令性要求。 5.2.4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营运单位有权了解废物产生单位的废物来源及其性状。 5.3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主管部门对设施的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5.3.1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废物收贮管理条例、运行及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的审批。 5.3.2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营运单位有害安全的各种实践活动。 5.3.3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营运单位与废物产生单位之间的业务矛盾。 5.4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运行安全,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负责对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安全监 督的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对废物暂附贮存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对涉及安全的重大 问题及时予以裁决。 6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6.1废物暂时贮存库场的选址、评价、设计、建造(含扩建、改建)及其相应的审查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 认可的单位承担。 6.2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B8703中的规定。 6.3废物暂时贮存设施除满足放射性设施的有关要求外,并要求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空间利用率高,内 存废物可回取、管理方便,并具备必要的抗御意外灾害的能力,(例如:防火、防水、防腐蚀、抗囊、防瓷)。 6.4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应采取措施,防止以任何方式向环境带出或泄漏超过相应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必要时废物暂时贮存设施须设置相应的排风过滤系统,剂量监测仪表,去污器具及放射性废物净化或固 化装置。 废物装卸、运输工具。 6.6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设置相应的废物减容,包装调整等处理手段,提高暂存设施的经济效益。 7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运行管理 7.1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对待,执行GB4792,设立专 (兼)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7.2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收贮废物的放射性比活度不超过设施的防护能力,废物 重量及外形尺寸不超过装卸运输能力,所贮存放射性物质总量不超过设计限值的要求。 7.3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废物暂时贮存全过程中每一环节的管理工作。 7.3.1废物产生单位提前向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营运单位递交“放射性固体废物送贮申报表”【见附录A 2 GB11928—89 (补充件)并遵守废物入库贮存的各项要求: a.入库贮存废物的包装须符合有关规定中的相应章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 准); b. 废物分类包装,并以尽可能大的密度装满容器; 废物中不含易燃、易爆,易腐烂、易挥发和其他化学性质不稳定物质以及病原体、非放剧毒物; c. d. e. 废物包装容器封盖后,其表面剂量率应低于2mSv/h(200mrem/h);距表面1m处小于 0. 1 mSv/h(10 mrem/h); f.包装容器的外表面应保证清洁,其松散放射性污染: αa<0. 4 Bq/cm²(1 X 10-5 μCi/cm²); B<4 Bq/cm²(1X 10-*μCi/cm²). 7.3.2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管理人员根据废物入库贮存的各项要求和“废物送贮申报表”内容,对废物及 其包装容器进行检测核实(外观、重量、表面剂量、表面污染、包装及内容物的安全性)。符合入库贮存条 件者,在包装容器外侧面记写编号,登记入库。 7.3.3放射性固体废物运输必须使用具有一~定安全措施和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的专用车辆,执行国家关 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7.3.4入库废物应尽可能根据废物的放射性比活度、半衰期、毒性及废物处理的要求进行分类,分别入 库贮存,并填写“废物收贮入库登记卡”{见附录B(补充件),一式两份,建档保存。 7.3.5对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及所存废物,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正常运行应做到: a.贮存设施内排风系统应定期开启,以保证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内放射性气溶胶浓度低于相应管 理限值; b.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常规剂量监测; c。废物入、出库操作,应在剂量监测员的监护下进行,并提前半小时开启排风系统,直室操作结束 人员撤离后关闭排风系统; d.妥善处理暂时贮存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e.做好日常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3.6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废物收贮管理条例”, “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并建立记录、报告及废物档案管理制度。 8废物转运和处置 8.1放射性固体废物在暂存贮存设施内存放至豁免值以下的废物,经检测核实后经主管部门及环境保 护部门批准,可作工业废物妥善处理或有限制回收利用。 8.2放射性固体废物在暂时贮存设施内预定存放期满,其放射性比活度仍在豁免值以上应在国家规定 的期限内,将废物转运、处置。 8.3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营运单位应对破损的废物包装容器进行再包装,使其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 安全运输规定中的要求。 9应急措施 9.1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应急计划,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时,保证可及时采取相应处理 措施,并针对下述情况作出应急安排。 9.1.1在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收集、包装(含减容处理)、装卸、运输、贮存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放射性 物质污染公众环境或使人员受到超过正常限制照射的情况。 9.1.2由火灾、盗窃和其他非核性质事故而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污染扩散到废物贮存设施以外的情 3 GB 11928—89 况。 9.2事故和应急照射,执行GB4792中有关章条。 10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退役管理 10.1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原则上须退役,具备以下条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呈报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a.设计余量较大,设施容积继续利用不妨碍对废物的安全管理; b放射性防护方面没有超过容许标准,有继续贮存能力; c.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运行中维护保养好,经鉴定可继续使用。 10.2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在退役前须作好下列工作: 运行总结(包括:贮存废物总量、放射性总量、核素种类、照射量、污染情况、运行记录、事故报 告、贮存设施及设备现状等); b。退役计划(包括:关闭方案、废物处理、日程安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目标和开放标准等),报主 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c.退役计划实施。 10.3被批准退役的废物暂时贮存设施,退役计划的实施由原营运单位负责。 10.4退役的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开放,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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