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80 C 5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3482010 代替GB16348—1996,GB16349—1996,GB16350—1996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the examinee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 2011-01-14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6348—2010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总则 3 责任 正当性判断 6 防护最优化 儿童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育龄妇女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8 9孕妇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用X射线检查的合理应用原则 附录B(规范性附录)医用X射线受检者剂量指导水平 GB 16348—2010 前言 本标准的3.2和3.4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348—1996《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育龄妇女 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与原单项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一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将GB16348—1996、GB16349—1996、GB16350—1996、WS/T75—1996《医用X射线 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等4项标准合并; 以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为依据,将GB16348~ GB16350一1996标准中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修改和补充,并将WS/T75修改为本标准的附 录A; 依据GB18871提出了医用X射线受检者剂量指导水平,强调了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等; 增加了对X射线诊断工作的质量保证大纲要求,以及对诊断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强调了对孕妇施行X射线检查前孕妇的知情权以及孕妇的此类检查须经其本人或直系亲属 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锡明、余宁乐。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348—1996; —GB16349—1996; GB163501996。 II GB 16348—2010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对儿童、育龄妇女、孕妇的特殊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X射线诊断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30医用诊断X射线卫生防护标准 3总则 3.1X射线诊断检查中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掌握好适应证并注意避免不必要的 重复检查。对妇女儿童的X射线诊断检查更应慎重进行判断。 3.2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的合理应用原则见附录A。 3.3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安全与防护最优化原则,使其接受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 水平。 3.4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的剂量指导水平见附录B。 3.5应配备性能合格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与相应的防护设备、辅助设备,合理设置开展X线诊断检查 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并符合GBZ130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3.6应配备防护性能和质量合格的各种防护用品。 3.7应制定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大纲,以防止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质量保证大纲应符合GB18871一 2002中7.3.3.2的要求。 4责任 4.1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受检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应为受检者提供有效、安全的诊断检查。相关执业 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合格专家、医疗照射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供应方等也应对受检者的防 护与安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4.2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包括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才能开具X射线诊断检 查申请单,并对保证受检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任务 4.3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等的培训计划,使其受到相应的辐射 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医技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能资质并承担指定的任务 5正当性判断 5.1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临床化验等判断是 1 GB16348—2010 否需要采用X射线检查,掌握好适应证。 5.2应考虑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根据临床指征确认X射线检查是最合适的检查方法时方 可申请X射线检查 进行正当性判断,以确定该群体X射线检查是否值得进行及可进行的范围。 5.4以医学监护为目的的群体X射线检查,应针对不同群体实际,恰当控制X射线检查人数、部位和 频率。不应将胸透列为群体体检的必检项目。 5.5应特别加强对育龄妇女和孕妇、婴幼儿X射线检查的正当性判断。 5.6在无法使用固定设备且确需进行X射线检查时才充许使用移动式设备。使用移动式设备在病房 内做X射线检查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对周围患者的照射,不允许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患者。 5.7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6防护最优化 量控制要求后才能使用。质量控制检测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6.2应避免受检者同一部位重复X射线检查,以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 6.3除了特殊需要以外,应尽量采用X射线摄影检查,避免使用直接荧光透视检查, 6.4应选择合适的X射线检查方法,制定最佳的检查程序和投照条件,力求在能够获得满意的诊断信 息的同时,又使受检者所受照射减少至最低限度。在不影响获得诊断信息的前提下,一般应以“高电压、 低电流、厚过滤”为原则进行工作。 6.5X射线摄影应配备能够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的准直系统,使用时注意准确对位,并恰当调节。 控制使用最小照射野,照射野一般不应超过接收器面积的10%。 6.6应根据投照方向恰当选择受检者体位,应尽量使受检者采取正片的体位。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 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 放射敏感器官的受照。 6.7应根据具体诊断要求尽可能选用感度较高的屏片组合或数字接收器,并配合使用合适的滤线栅及 摄影技术。 6.8X射线透视检查应尽量缩短曝光时间。没有条件使用带影像增强器并遥控操作的设备进行透视 时,操作者事先要经过充分的暗适应。应注意及时更换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荧光屏。 6.9需要借助X射线透视进行骨科整复和取异物时,不应连续曝光,并要尽可能缩短累积曝光时间。 条件,注意受检者的正确定位和固定等,避免发生错误的照射。同时应干分注意胶片冲洗技术,避免技 术失误造成的重复摄影,降低废弃率。 6.11受检者需要转科或转院就诊时,其已有的X射线检查结果应作为后续诊疗的依据,避免受检者 受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儿童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7.1对X射线防护设备和用品的防护要求 7.1.1X射线机房应具备为候诊儿童提供可靠防护的设备或设施。 0.5mm铅当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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