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20 CCSB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404.1—2024 代替GB4404.1—2008、GB4404.3—2010、GB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 Seedoffoodcrops—Part1:Cereals 2024-10-28发布 2025-10-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4404《粮食作物种子》的第1部分。GB440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禾谷类; ———第2部分:豆类。 本文件代替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3—2010《粮食作物种 子 第3部分:燕麦》、GB4404.4—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荞麦》,与GB4404.1—2008、 GB4404.3—2010、GB4404.4—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纯度的术语和定义(见3.7、3.8); ———更改了稻种子部分质量指标(见4.1,GB4404.1—2008的4.2.2); ———更改了玉米部分种子质量指标(见4.2.1,GB4404.1—2008的4.2.2),增加了玉米品种转基因 真实性、品种转基因耐除草剂纯度和抗虫纯度要求(见4.2.2); ———更改了小麦常规种发芽率质量指标(见4.3,GB4404.1—2008的4.2.3); ———更改了高粱种子水分质量指标(见4.6,GB4404.1—2008的4.2.4); ———增加了粟杂交种种子质量指标(见4.7); ———更改了检验方法(见第5章,GB4404.1—2008的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4年首次发布为GB4404—1984、GB4405—1984; ———1996年第一次修订为GB4404.1—1996; ———2008年第二次修订为GB4404.1—2008,2020年发布第1号修改单;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ⅠGB4404.1—2024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为劣 种子。对重要农作物种子最低质量要求加以明确,不仅是落实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保证种子质量、维 护种子市场秩序以及保护用种者(农民)切身利益的需要。依照惯例,农作物种子可分为粮食作物种子、 油料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作物种子等。其中,粮食作物种子是农作物种子的重要组成部 分,GB4404将粮食作物种子分为以下2个部分: ———第1部分:禾谷类; ———第2部分:豆类。 本文件的种子质量要求,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出的最低质量承诺,是依法处罚劣种子和处理种 子质量纠纷的重要依据。 ⅡGB4404.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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